一、总 则
1、为规范校(院)各项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校(院)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用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获得捐款、赞助、合作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3、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廉洁高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3)采购、管理、监督分离。
二、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校(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管理工作的校(院)领导兼任,成员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计财处、机关纪委、申请采购处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资产管理处。
2、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院)的日常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自治区采购法规,建立并完善采购管理制度,组织采购(招标)工作。
(2)按规定制作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3)按规定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和保存采购资料,建立采购档案。
(4)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财政批准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5)审定并报批采购合同,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资料的移交和备案工作。
(6)受理就政府采购提出的质疑或投诉。接受自治区政府采购检查小组对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
3、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执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采购申请,确定、汇总采购项目并提出可行性意见。上报采购计划,办理招标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参与监督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
(4)负责对采购的资产验收、入库,办理固定资产交接、调配手续。
(5)定期对固定资产、物资进行盘点,出具库存明细单。
4、计财处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并按规定报批。
(2)审核项目经费是否有预算或超预算。
(3)审核采购合同中有关经费的条款及采购经费支出,参与采购的验收工作,监督资产验收入库、使用分配。
(4)根据招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及相关规定办理付款事宜。
5、机关纪委在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2)检查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受理采购投诉,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6、申请采购部门作为物资、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1)对拟购置产品的性能、规格、型号等提交具体参数并提出购置申请。
(2)参与采购及招标活动。
(3)协助编制招标文书和拟订采购合同。
(4)负责对购置物资、设备安装、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5)协助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做好物资、设备的验收、领用登记、入账等工作。
7、技术专家负责对招标文书和采购合同中产品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进行审定,在招标活动中作为评委必须具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适用范围及采购形式
1、凡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属于采购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1)货物类?;跷锢嗍侵阜瞎潭ㄗ什曜嫉母骼嘈翁椭掷嗟奈锲?,包括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及办公家具。
(2)工程类。工程类是指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网络工程等。
(3)服务类。服务类是指印刷出版、软件开发、维修、租赁、会议、物业管理等除货物和工程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2、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网上超市等方式采购。特殊情况,按照《宁夏自治区政府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校委会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各种采购方式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自治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定点采购,执行《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3、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4、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采购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简化采购程序的,需向采购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院)领导同意后报校委会审批。
四、采购程序
1、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编报采购项目及预算,由计财处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提交校委会审核批准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2、计财处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将采购计划下达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一般不能进行采购,如有特殊情况或紧急需要,应报校委会批准后办理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手续。
3、各部门申报采购项目,在OA办公平台“通知公告”栏内下载《中共宁夏区委党校 宁夏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后,报送至规划与资产管理处。
4、采购审定工作完成后,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汇总采购项目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计财处核实采购预算总额。
5、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招标的具体工作。计财处、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招标工作。
6、具体采购流程见附表。
五、采购合同
1、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使用部门、计财处、机关纪委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合同专用章”印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应签定一式6份,其中供应商2份、规划与资产管理处1份、计财处2份、使用部门1份。
2、如确因实际施工变化,需对采购工程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可以对采购金额进行追加或核减,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采购工程金额的10%,且不得变更单价。
3、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4、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不及时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
六、验收与付款
1、采购项目完成后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成员中,外请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
2、验收合格的,参加验收人员需在发票及验收报告上签字,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加盖“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印章。
3、规划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及验收报告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登记手续,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及发放资产。
4、供货商持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固定资产登记卡、验收报告、资金结算表等到计财处办理付款事项,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需附结算报告。
七、采购监督
1、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1)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3)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2、校(院)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校(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机关纪委负责受理有关校(院)采购的投诉,并在20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八、附 则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