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校(院)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工作,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车管理办法》,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主要用于保障校(院)的日常机要通信、应急公务需要。管理使用工作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坚持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节能环保、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使用范围包括:重要任务需紧急处理;处置涉及社会稳定、人身伤害、抢险救灾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参加重要会议等时间紧急的工作;需要专人专车递送机要文件;涉密公务需要用车;其它紧急公务或重要公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校(院)领导定向化公务用车保障:1、自治区批准保留实物车辆保障的校(院)领导,公务车辆一般固定使用。2、其他校(院)领导定向化公务用车保障:(1)参加自治区召开的重要紧急会议(一般指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距会议召开时间不足2小时的或事先没有通知安排而又必须马上参加的。下同);(2)陪同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领导、自治区领导等参加调研和有关活动;(3)配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来宁开展各类工作;(4)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或落实紧急公务;(5)到交通不便的地方调研、参加公务活动;(6)其他紧急重要公务。
(二)参公人员定向化公务用车保障:(1)承办重要紧急会议、活动等;(2)配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单位来宁开展各类工作;(3)处置涉及社会稳定、人身伤害、抢险救灾等公共应急突发事件;(4)需要专人专车递送机要文件;(5)其它涉密公务或紧急重要公务;(6)到交通不便的地方进行公务活动。
(三)事业人员定向化公务用车保障:事业人员在银川市三区开展公务活动,可安排公务车保障,其他公务用车保障与参公人员一致。但涉及课题调研的应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交通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需要使用校(院)机要和应急公务车,实行车辆派遣制。校(院)领导因紧急公务、特殊重要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填写《机要、应急公务用车申报单》,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送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安排车辆。其他参公人员和事业人员用车,一般应提前一天填写《机要、应急公务用车申报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经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由车管人员安排车辆。情况特别紧急的,口头报告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可先派车辆,之后再补填《机要、应急公务用车申报单》。未经派遣不得私自出车。
第四条 除第二条规定的使用情况外,其他公务不得使用定向化保障公务车。校(院)领导、参公人员在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包括驾驶自有车辆、打的、乘坐公交车等),用发给本人的公务交通补贴支付,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校(院)领导、参公人员和事业人员到银川市三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事前将工作方案或计划(包括公务内容、时间计划、目的地及行程安排等)分别报常务副校(院)长和分管副校(院)长批准的,可向规划与资产管理处申请,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通过租用车辆等方式予以保障,也可以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包括驾驶自有车辆、乘坐大巴、互相拼车等,其中从银川到固原市也可搭乘航班)。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公务结束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领取驻在地至目的地间的交通费和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的市内交通费等补贴。
第五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除下乡未归外,须每天执行回单位存放及节假日在单位封存停驶制度。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单位存放的,驾驶员须向车管人员请示同意,并对车辆安全负责。
第六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在公务保障过程中出现违反交通法规等情况的,属驾驶员个人过失的,???、扣分等由驾驶员负责承担。
第七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制度,按照一车一卡定额加油,不足部分由机动卡补充。严禁驾驶员到非定点加油站用现金或公务卡加油。因长途长时到基层县乡出车,当地无政府定点加油站、需用公务卡加油的,必须事前电话请示车辆管理人员和分管处长同意,并由用车人员返回后报销。使用公车加油卡、机动卡加油应逐次登记,严禁用公务车加油卡给私车加油,车管人员须从严管理加油卡。
第八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出现故障时,由当事驾驶员填写定点维修申报单,经车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同意后送定点维修厂家检修。车辆维修完成后由送修人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维修费用由分管副处长或车管人员定期结算,将申报单、验收单与发票等报销凭证一并入账。
第九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的保险费用由车管人员到定点保险公司缴纳,严防出现车辆保险过期的问题,保险过期出现车辆事故的,由车管人员承担相关责任。车辆定期进行年检,严禁拖延车辆年检日期。
第十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报废、更新等,应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委托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副校(院)长批准后,再报财政厅按规定审批处置。
第十一条 定向化保障公务车辆过路过桥费一律使用ETC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严禁为定向化保障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增配置和内饰不得超过购置价格的2%)。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纪律,要认真落实好“六个不得”要求。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规划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中央和自治区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