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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时间:2020-12-09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刘雅静    编辑:    审核:    访问数:人次
 

  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其重心在基层,最突出的难点问题也在基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新要求。树立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的鲜明导向,将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是“十四五”时期我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一是要将城乡基层治理确定为街道乡镇党工委的主责主业。授权街道乡镇党工委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领导本地区基层治理各项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区域化党建协调委员会机制,作为街道乡镇统筹党建和基层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条块”资源的议事协调平台,在城乡基层治理中切实发挥思想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的核心作用,有效整合治理力量和资源,实现街道乡镇与相关政府部门纵向互动与横向联动的有机结合。二是要紧扣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积极推动街道乡镇党建内容的全面化。从工作机制和制度设计方面着力解决党建与治理“两张皮”的问题,将党建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党建的有效性融于解决基层治理中现实问题的轨道上来,进而实现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的良性互动与有机衔接。三是要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治理考核机制,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功能,对街道乡镇党工委引领社会治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激发街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内生动力。

  逐步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权责清晰、关系对等的“条块”关系。进一步完善落实街道乡镇权力清单制度。结合我区基层社会治理实际,适应基层社会发展需要,把握改革时机,尽快启动对街道乡镇放权、赋能、增效情况的研究,科学、合理划分市县和街乡两级事权,赋予街道乡镇更多的权力,增强街道乡镇的属地统筹协调能力。二是应在明晰划分街道乡镇与相关政府部门各自权责的前提下,成立由街道乡镇和多部门人员构成的协同共治机构,赋予该机构指挥、统筹、协调以及监督权力,统筹协调街道乡镇与各部门协同应对基层问题。三是在街道乡镇层面建立全链条实体综合执法中心。按照重心下移、职能下沉的发展方向,可在探索赋予街道乡镇执法召集权、考核权、评价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街道乡镇在执法领域的统筹协调能力,推动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到综合执法中心办公,固化场地、人员、责任与机制,以机构的融合、职能的综合,推动街道乡镇与部门松散的临时性联合执法模式向常态化综合执法机制的转变,以此弥补“条块分割”造成的管理缝隙,克服治理“碎片化”倾向,让我区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真正高效运转起来。

  积极构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资源支撑保障体系。一是要坚持以重心下移、资源下放、职能下沉、资源下投为导向,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力量。为解决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我区各市县要坚持政策向基层倾斜、人员向基层走、资金向基层投的导向,精准聚焦基层治理难点问题,把与基层工作、基层社会服务密切相关的权力下放到基层,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放到基层。二是要进一步健全事权与财权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在厘清街道乡镇事权的基础上,遵循“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街道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全区各市县应遵循“使用灵活、强化监管”的原则,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综合考量各街道乡镇的区域面积、服务人口、治理任务等因素,每年给街道乡镇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自主经费,并在按照专项经费管理政策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强化街道乡镇对这笔经费的统筹使用权,使其能够依据基层需求,优化资金安排,灵活运用于街道乡镇社区以民生为主的各项事业发展。

  着力打造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基层是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利益诉求直接碰面的地方,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量大面广的各类问题,国家和政府不可能包揽所有的基层管理和服务事务,而必须通过塑造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来激活自治功能。推动我区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必须树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责任共担意识,重塑基层社会的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着力构建群众参与的平台和载体,完善群众参与机制,确?;闵缁嶂卫砉倘褐诓斡?、基层社会治理成果群众共享。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民主协商向基层延伸。让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关键。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积极创新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民主协商活动,建立更为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管、民事民办”的多层次基层民主协商格局。同时,为了落实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监督权,可以将社会治理的评判权交给群众,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标准,以期尽最大可能将体现群众利益、反映群众愿望、维护群众权益、增进群众福祉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如此既能调动基层干部群众做好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又能使群众的获得感和参与感紧密融合,实现基层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进而推动我区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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