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 宁夏行政学院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办学要求,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有效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持稳定良好的教学运行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和监考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含教务管理人员和班主任等)、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含信息技术部和生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等)的直接或间接责任,给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突发疾病、重大交通事故、极端天气情况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应急性调课、停课,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院)主体班次(含专题班次)、研究生班、对外培训部班次等所有班次的全部教学活动(含授课、“三同”实践、社会调研、讨论、考试、论文指导、答辩、延伸教育等所有教学环节)。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主体班次、研究生班、对外培训部班次出现教学事故,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对外培训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经部门会议研究,报分管校(院)长审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活动事故(责任主体为教师或监考人员)、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主体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事故(责任主体为教学服务保障人员)三种类型。每种类型视情节严重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责任事故和严重责任事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活动事故。 (一)任课教师参加教学活动迟到超过5分钟,或因未提前做好课件、提纲、案例等准备工作影响教学活动超过10分钟的; (二)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擅离课堂处理与教学无关个人事务(如接打电话、发短信、会客等),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 (三)任课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准许,擅自改变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主题、内容、方式的; (四)任课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准许,擅自调整现场教学或社会调研的线路、内容和流程的,或因组织管理不力,出现有损校(院)形象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主体班次教案(课件和讲义)或研究生班教学大纲进行审核的; (六)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命题或命题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因指导教师的主体责任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论文指导,或因答辩秘书的主体责任导致学员成绩出错的; (八)监考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因教师主体责任,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活动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没有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没有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讲台上出现“杂音”和“噪音”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讲授内容偏离主旋律,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宣泄个人情绪或不满,违背事实、捕风捉影肆意批评有关部门或个人的; (三)任课教师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缺课,或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准许而擅自调课、找人代课或研究生班次授课迟到超过30分钟的; (四)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教师在学员考核、考试中泄漏试题或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六)因教师主体责任,对正常教学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教务管理人员未将教学计划或调课信息按规定提前下发,或因排课、调课出现差错、遗漏,导致任课教师、教室、教学设备发生冲突,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二)教务管理人员在“三同”实践、现场教学、社会调研或延伸培训等校外教学活动中,因前期沟通不畅、组织协调车辆或教辅设备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引起学员较大反映的; (三)期末考试或论文答辩前,由于教务管理人员与班主任沟通不畅,未及时通知学员,导致学员考试或答辩缺席的; (四)主体班次开班前,因印刷、发放等原因造成学员正式上课前无教学计划,或研究生部开学前,因采购、发放等原因造成学员上课无教材的; (五)班主任未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学员通知和组织工作,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超过10分钟的; (六)因教学管理人员主体责任,对正常教学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其他事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一)各班次开课时,教学计划尚未制定完成并下达的; (二)教务管理人员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上报的; (三)教务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及其他证书、证明的; (四)教务管理人员对试题保存、监管不严,履职尽责不力,造成考前试题泄漏的; (五)班主任在组织学员进行各类教学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力、强调纪律不严,学员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因教学管理人员主体责任,对正常教学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事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服务事故。 (一)教学服务保障人员未按工作职责和流程规范操作,导致教室、教学设备不能准时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超过10分钟的; (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拒不执行或推拖敷衍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对校内网络及设备维护不力,造成学员大面积无法考勤、评估或提交作业等,引起较强反映的; (四)因教学服务保障人员主体责任,对正常教学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其他事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服务事故。 (一)教学活动中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学员受到严重身体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教室或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在学员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教学服务保障人员主体责任,对正常教学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以上条款未尽情形或事件由相应教务管理部门会议研究确定事故类型和等级,报分管校(院)长核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按个人岗位职责追究个人责任,同时按部门工作职责追究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一般教学活动事故的处理。 (一)对一学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活动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对责任人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校(院)评奖选优活动; 2.涉及授课的,所授专题或课程教学工作量、课酬折半计算; 3.涉及命题、出卷和监考的,取消1年命题、出卷和监考资格; 4.停发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 5.取消责任部门年度教学组织奖参评资格。 (二)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活动事故的责任人,则第二次及以后的事故视为严重教学活动事故,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严重教学活动事故的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至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任人停止讲课,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所有班次的各类教学活动组织参与资格一年; 2.对责任人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参加校(院)各类评奖选优活动; 3.所授专题或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课酬均不予计算; 4.取消责任人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资格一次; 5.停发责任人半年的岗位津贴; 6.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7.责任部门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部门年度各项评奖选优参评资格。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至六款规定之一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对责任人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参加校(院)各类评奖选优活动; 2.涉及讲课的,暂停责任人相应班次授课资格1年; 3.涉及命题和阅卷的,扣发命题、阅卷报酬,取消责任人命题、阅卷资格2年; 4.停发责任人半年的岗位津贴; 5.取消责任部门年度各项评奖选优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和一般教学服务事故的处理。 1.对责任人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校(院)评奖选优活动; 2.停发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 3.取消责任部门年度各项评奖选优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对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服务事故的处理。 1.对责任人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参加各项校(院)评奖选优活动; 2.停发责任人半年的岗位津贴; 3.责任部门校(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责任部门年度各项评奖选优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对同一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年内重复出现教学事故,另行研究、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由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书面情况说明,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事故情况、认定事故类型和等级,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院)长审定批准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学员反映强烈的严重教学事故,经校委会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事故的上报、认定、处理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在维护校规校纪、确保教学秩序的同时应注重保护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各项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 校(院)有关部门在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中,要注意“三个区分开来”:即把教师或教务管理人员在推进教学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主观责任心不强、明知故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教学管理人员明令禁止后学员依然我行我素不服管教出现的各类不良事件,同未尽职尽责、对学员放任不管出现的各类教学事故区分开来;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主观上履职尽责,由于突发、偶然、不可预知的客观因素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和无意过失,同不按流程规范操作、能力不足、报而不修、消极怠工出现的责任事故区分开来,?;と褰讨肮じ母锎葱?、担当作为、锐意进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对外培训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党校 行政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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